聚众斗殴 一死一伤 辩护免刑责
【案情简介】
2009年10月29日早7时30分许,被告人A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工地因琐事与工友B发生争执,后被告人A便纠集包工头C及D、E、F、G、H、I等人,同时C又打电话纠集了J、K、L等人赶到现场与M、B、N、O、P、Q等人持木方、钢等凶器发生斗殴。期间M被打伤,N被J、K等人持铁管殴打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法医鉴定:死者N系生前头部遭外界机械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死亡;M经伤情鉴定为轻伤。
【争论焦点】
是否追究被告A的刑事责任。
【辩护词】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委托,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,指派我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,开庭前,我认真查阅了有关本案的案件材料,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A,今天有参加整个庭审活动,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
一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。
二、对被告人A量刑有以下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1、对本案的发生,斗殴的对方B等人有重大过错。
按照施工要求,A将梁口掏干净才算合格并无过错,可木工B等人怕费工,出言不逊,B用安全帽砸向A的头部,与A一起施工的其他工人看不惯,出于义愤才向班长报告,班长、C才纠集人员导致本案发生,B等人对此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2、被告人A没有纠集人员,而是选择了报警。
A被打后,没有纠集任何人为自己出气,而是理智的选择了打110报警。
3、被告人A不主张以暴易暴也并未参与斗殴。
当A看到双方动手打架时,A并未参与斗殴,而是跑到19层去等候警察准备第一时间给警察带路到现场制止斗殴。
4、被告人A在案发现场是因为其作业面场所就在那。
案发现场离被告人A作业的地点仅隔几米,A被打后未离开工作场地,其他被告在现场看到他非常正常,不但A在现场,其他与A在一起施工的工友都在现场,凡未参与打斗的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5、被告人A能够积极认罪、悔罪。
案发后A并未离开现场,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整个犯罪经过,并深感本案的发生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,给受害人及参与斗殴的双方多人、多个家庭带来不幸,深感后悔不已。
6、被告人A一贯表现良好,没有犯罪前科。
A平时工作积极认真,为人安分守己,此前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行为。
综上所述,对本案的发生虽然是由A与B间因琐事争执引起,但综合本案可以看出瓦工和木工之间由于交叉作业难免发生摩擦,此前已有几次瓦工和木工殴打的事件,双方工头及工人之间早存有争强好胜、不甘示弱、试图压倒对方的隐患,被告人A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,犯罪情节轻微,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A免于刑事处罚。
以上辩护意见,敬请合议庭充分参考。
【法院判决】
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****)廊刑初字第**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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